1.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在代理關系中,以他人的名義為他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是代理人;借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關系的人,是被代理人,也稱為本人;而由于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與本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人,稱為相對人或第三人。
2. 特征
(1)代理人須向相對人進行或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人可以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為獨立意思表示,與相對人成立各種法律行為。這一特征也使得代理制度有別于委托。委托關系只發生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而與相對人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例如委托保管物品、委托照顧小孩等。
(2)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代理人在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時表明代理人身份,并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
(3)代理行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進行。 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表示或受領意思的事項和期限是由本人所決定的,這些事項和期限構成了代理人活動的范圍。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外的活動如果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則應視為他自己的活動,由代理人自己承擔行為后果。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必須歸屬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行為一旦生效,即在相對人與被代理人間形成法律關系,由被代理人享受或承擔該法律關系確定下來的權利義務內容。
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而發生的代理,又稱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發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委托授權行為,即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是委托代理產生的直接根據。另外,其他如合伙、聯營、雇傭等合同關系也可以成為產生代理的基本法律關系。委托代理的授權行為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2)法定代理 代理人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稱為法定代理。法定代理的特點就是法定,代理關系的成立是法定的,被代理人是法定的,代理權的內容也是法定的。當事人的意志對代理關系的存在是不起決定作用的。 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法定代理的規定,主要是在公民民事行為能力和監護制度中。 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所以,父母可以代替未成年子女進行民事活動,可以接受遺贈、遺產,請求損害賠償,管理和處分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等等。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代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雖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權的,需要指定代理人。另外,在訴訟尤其是刑事訴訟中,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缺乏理解訴爭法律關系的專門知識,又沒有經濟條件聘請律師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為其指定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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