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19號中定義為:“一項價值由名義規定的衍生于所依據的資產或指數的業務或合約”。在我國一般解釋為由股票、債券、利率、匯率等基本金融工具基礎上派生出來的一種新的金融合約種類。目前國際金融市場上衍生的金融工具種類很多,按其自身的交易特點大致可以分為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遠期合約四大類。
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國起步和發展比較晚,為了規避投資風險、增強我們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能力,開展對金融衍生工具投資風險特征的分析和研究已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焦點。本文擬就金融行生工具投資的總體風險特征和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特征分別加以探析。
總體風險特征
1、市場風險剛(Market?risk)。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給交易者造成損失的風險,屬非系統風險。雖然金融衍生工具設計的初衷在于規避各種因素可能帶來的風險,但由于交易過程中將各種原本分散的風險全部集中于少數衍生市場上釋放,一旦操作不當,市場風險將可能成倍放大。這種風險由兩部分組成:一種是采用金融衍生工具保值無法完全規避的價格風險;二是金融衍生工具自身固有的杠桿性風險。對于金融期貨和金融互換業務而言,市場風險是其基礎價格或利率變動的風險;就金融期權而言。市場風險還受基礎工具價格波動幅度和期權行使期限影響。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場風險均受市場流動性及全球和地方性的政治、經濟事件影響。
2、信用風險(Credit?risk)。也叫履約風險,是指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合約承諾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場外交易幣場上,像金融遠期、金融互換等場外交易中,只要一方違約,合約便無法進行,銀行或交易公司僅充當交易中介,能否如期履約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資信,故信用風險極易發生。而場內交易中,所有交易均經由交易清算中心進行,故場內交易中信用風險一般不易發生。
3、流動性風險(Liquidity?risk)。即金融衍生工具合約持有者無法在市場上找到出售或平倉機會的風險。流動性風險的大小取決于合約的標準化程度、市場交易規則以及市場環境的變化。對于場內交易的合約,由于標準化程度高,市場規模大,消息靈通,交易者可以隨時斟酌市場行情變化決定頭寸的拋補,故流動性風險較??;相反,在場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每份合約基本上是“量體裁衣”式訂立的,缺乏可流通的二級市場,因而流動性風險大。
4、法律風險(legal?rikk)。指由于金融創新連續不斷,導致法津滯后,使某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合法性難以得到保證,以及一些金融機構故意游離于法律管制的設計而使交易者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所產生的風險。在場外交易中這種風險尤為突出。
5、操作風險(Operation?risk)。是指因人為錯誤、溝通不良、欠缺了解、未經受權、監管不周或系統故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風險。金融衍生工具體系錯縱復雜,無論是場內交易還是場外交易都容易顯現出此項風險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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